转运点缝合论文
summary:画风相似相同不能从法律意义上判定为抄袭,相对地,使用“抄袭”来描述这种现象可能涉嫌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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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前声明:我不是一名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因此在我的转述(或理解)中未免存在疏漏,但请至少在完整地阅读后再进行讨论
以下是关于著作权法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及“风格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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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简述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上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1]
2.为何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
著作权法仅保护具体的表达,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护社会的思想自由。著作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权利。如果思想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侵权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任何老师在讲台上讲课,教授学生前人的理念思想都会造成侵权。所传授的知识必定包含所有前人智慧的结晶——它们是从古至今被广泛认可的思想。即使顶级的学术大师所提出的创造性、颠覆性的思想或理论,实际上也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2]
3.不能简单地只通过“既视感”就判断抄袭/侵权
如简单地认定两部涉案作品的思想构成相似,继而直接适用普通观察者标准,认为从一般观众的角度看来两部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给人的印象存在相似,进而认定侵权的存在,这显然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的做法无疑扩大了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因此应当说实质性相似理论在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过程中,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分析处于一个非常关键的位置。[3]
4.美术作品的艺术风格(即“画风”)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一个作者仅借鉴了另一作者的手法进行了创作,该在后的作品与先前作者的作品在其他细节上完全不一样,即除风格之外完全没有其他实质性相似的地方,那么对这种手法或这种摄影风格或作画风格的使用仍然仅仅是对思想的使用而不构成侵权。[3]
具体判例见补充材料1。
5.在什么情况下使用相同的表达不会被判定为侵权?
在思想与表达不可分辨或不可分离的情况下,抄袭他人的表达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如保护该表达,将等于对思想授予无条件及无限制的独占保护[3]。即“当表达特定思想仅存有限的方法时,抄袭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经典判例“蜜蜂别针案”见补充材料2。
【参考文献】
[1]康芸. 著作权法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研究[D].兰州大学,2015.
[2]何剑桥.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8.
[3]赵师斌. 著作权法上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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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1】郑维江诉吴冠中案&Steinberg诉 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案
2007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就书画家郑某诉吴冠中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对其所独创的文字画的风格模式的保护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其仅仅不受著作权保护的观念、风格和手法,而原告恰恰主张的是被告作品与其作品在观念、风格和手法上完全吻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观念、风格和手法作为美术作品所要体现的内涵,属于抽象的主观范畴,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1]
而在Steinberg一案中,仔细比较原被告的海报画风,被告不仅仅借鉴了原告的画风,而且在各个细节上也与原告所作的海报存在相似,因此并非仅仅是单纯地借鉴了原告的思想,而是在具体表达上也进行了抄袭。[2]
〔参考文献〕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维江诉被告吴冠中侵犯著作权纠纷案[EB/OL]. [2022-04-04]. http://www.law-lib.com/cpws/cpws_view.asp?id=200401259983.
[2]Steinberg v.Columbia Broadcasting System, 663 F. Supp. 706(S.D.N.Y.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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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2】“蜜蜂别针案”
在1971年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所判的一个案件中,涉争的是有关镶上蜜蜂形状的珠宝别针,法院认为,在珠宝上镶以蜜蜂珠宝形状仅能有一种特别的表达方式。[1]
〔参考文献〕
[1]Herbert Rosenthal Jewelry Corp. v.Kalpakian, 446 F.2d 738 (9" Cir. 1971)

